法律不会粗暴地去抹平投胎技巧带来的特色,却也要尽最大可能保证出生之后、社会环境之中的、法律意义之上的“平等”。

向晓久面不改色:

“从我之前一时失言透露出来的信息,你能看到我那私人生活之中、原先存在的错处,这一点很好。”

“有疑则问,且问且劝谏,也很好。”

“只注意到婚姻之中不能仍将三心还二意一点,眼光就还是窄了些。”

向晓久一旦看开,连认下“我的私人生活”也没有丝毫不适;

拿“我的私人生活”出来作为课题和宋玉致分析的时候,更是坦荡无比:

“女权要说真正实现的标准,最起码的,应该包括几点。”

“首先,女子有成亲的权力,也有不成亲的权力;

愿意成亲的女子,也应该有和伴侣平等协商,选择嫁人、招赘、或者平等结合不分嫁娶的权力;

当然,在婚姻之后,女子也应该有和男子一般,选择义绝、和离,以及在满足一定法定事由的情况下,单方面休弃的权力。”

“其次,女子也应该有自由选择是否生育的权力。

至少在未婚、或者虽然已婚但婚前签署过合法协议的时候,女子应该享有完全的,选择是否怀孕、怀孕是否打胎、愿意生产的话又要如何生产……

等等权力。”

“最重要的是,这些权力,并不仅限于在同阶层之间行使。”

“阶级始终存在。可阶级之间的差异绝对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。”

“阶级能保证你生来就是门阀贵女,